新华网石家庄10月7日专电(记者白林)对于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,风景名胜区内随意揽客、兜售商品、圈占摄影位置等影响正常游览秩序的问题,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《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对此类行为明确禁止。
条例规定,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、区域外揽客,兜售商品。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、摄像的以外,应当允许游客摄影、摄像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、摄像位置,不得向自行摄影、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。
违反上述规定,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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